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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网络反腐: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

[日期:2008-09-0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田湘波 [字体: ]

  8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纪委、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网络进行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文件。《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反腐倡廉的核心内容有两个:一是受理网络信访举报;二是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教育。实际上,第一个内容比第二个内容更为重要。对于这一新生事物,人们议论纷纷。我们应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

  网络反腐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网络反腐主要是发动网民对政府进行监督,而网民监督从实质上说就是公民个体的监督。公民个体监督依据的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04年3月14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融入立法当中,我国已经逐步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保护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宪法,人权有着一系列具体内容,知情权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知情权被世界各国许多学者广泛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客观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是防范政府侵权和滥用权力的有力武器。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网络反腐实质上是一种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通过舆论机构或借助舆论工具,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予以的道义上的审视、评价和督促,同时也包括对官僚主义、缺德行为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指责。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书刊社、报社、广播、电视台、通讯社、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并借助于信函、传单、集会、新闻报道、民意测验、民谣民谚等舆论传播工具来发挥其无形的威慑力和约束力的。因此,人们常把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联系在一起,称之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而言,就有广播电台的舆论监督、报刊舆论监督、通讯社舆论监督、电视台舆论监督和互联网舆论监督等。在众多传媒中,报纸、杂志、书籍、传单等印刷类媒体和广播、电视台、电影、录像、电话、互联网等电子媒体格外突出。

  舆论监督的方式很多。仅以社会民众所运用的舆论方式而言,就有批评、检举、揭发、控告、游行、集会、示威、印刷出版、新闻传播、游说演讲、发表文论、聚众上书、民意测验、民谚民谣等。所以,网络反腐实际上是利用互联网这种电子媒体进行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发表文论等。与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更直接、更彻底、更真实、更尖锐、更隐蔽、更能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作为反腐工具和手段,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首先,网络监督具有及时快捷、广泛便利的特点;其次,网络监督具有准入零门槛、低成本的特点;再次,网络监督具有公开透明、虚拟匿名的特点;最后,网络监督还具有立体直观、生动形象的特点。同时,社会不断发展,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与此相对应,我们治理腐败的手段也不能停滞不前。在西方,利用网络是推进选举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在俄罗斯,政府利用卫星来监控工程的腐败是反腐技术的创新。所以,我们对网络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正视它,要充分利用它,让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传统舆论监督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网络反腐的保障与调控

  网络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宪法的根据和具体法规的保障,是不可能有效实施的;同样,如果不对网络舆论监督施加必要的管理,网络舆论监督也不可能正常进行。有权利就必须有义务,就必须受监督。网络舆论监督也不例外,它总是与同时施加的网络舆论调控一同存在。所谓网络舆论调控,主要指执政党、政府、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政策法规、物资支持、新闻纪律和伦理准则等手段,对网络舆论信息传播的环节、质量、流向、流量和导向等给予的监管调节和约束。网络舆论调控的必要性在于,网络媒介有可能仰仗其“自由性”而滥用民主权利。有些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诽谤、侵犯隐私、泄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实践过程中发生的网络舆论监督的滥用,也就是网络媒介民主权利的滥用。所以说,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适当调控是非常必要的。网络舆论调控的主要途径有:政府调控、法律调控、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调控、行业自律等。

  但是,在当今中国,对网络舆论监督的保障要比调控更为重要。因为我国对于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框架。我国新闻法制中若干禁止传播的规范已经比较严密,它们包括:首先,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我国《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有系统的禁止性规范。其次,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比如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我国一贯禁止。《刑法》列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专节;我国历年来还发布了11种有关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法律法规。最后,在保护私权方面,我国对以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为主体的人格权的保护形成了系统法律规范,人格权被置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全面保护下。

  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名誉权等权利保护的完备程度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但是,我国对于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对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实则抵制舆论监督(包括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不端无法制裁。这是当前开展包括网络反腐在内的舆论监督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力,网络反腐就会成为一种表面上热闹而实质上没有效果的形式主义。

  从株洲市网络反腐的实际运行来看,网民的素质很高,利用“网络自由”而滥用网络媒介舆论监督权利的情况很少发生。下一步,我们期待着这种新的反腐形式能在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惩防腐败、促进官员廉洁自律方面有所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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