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3)单位在本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57、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0号)规定:(1)在职领导干部不准兼任高尔夫球任何形式的顾问、理事等各种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在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客卡、优惠卡等。(3)领导干部除确因接待外宾(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变相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影响和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活动。(4)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或接受赠送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因接待外商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购买若干张优惠卡,但必须由单位统一保管。
58、严禁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活动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禁策化、参与开设赌场、赌档;严禁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严禁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59、对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
答: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处;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按流氓活动论处。
60、哪些人员必须实行出国(境)信息资料报备制度?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委办[2002]24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财政、税务、工商、政法、海关、边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信息资料必须实行报备制度。上述人员出国(境)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返回后一个星期内要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
6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省直单位和地级市的正、副县(处)级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的市(厅)、县(处)级干部,由所在市(厅)级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广州、深圳市的副厅级干部,省委授权广州、深圳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的审批权限由广州、深圳市委参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粤副厅局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62、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定居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离、退休的,须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的干部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属省常驻香港、澳门地区企业人员的配偶,须先征求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见后再审批。
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63、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证(照)件如何保管?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并登记。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64、中央纪委第四全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央纪委第四全会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65、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2]2号),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1)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2)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3)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4)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66、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哪“三项报告制度”?
答:“三项报告制度”指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7、申报人哪些收入必须申报?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8、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9号),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不再进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所要求的收入申报,但每二年统一组织报告一次家庭财产。
69、哪些情况必须实行重大事项报告?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粤办发[1997]22号),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4)本人因私出国(境)。
70、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粤办发[1997]22号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3)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由负责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人的请求后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