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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知识介绍

[日期:2009-08-01] 来源:贵池新闻  作者: [字体: ]

廉政知识介绍
2008-07-14 17:19  文章来源:贵池新闻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释义一:

  怎样理解党纪处分中的“从轻”、“从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在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不能在幅度以下或者以上给予处分。

  二、从轻或者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规定的幅度以内选择最轻或者最重的处分适用,只要是选择的是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即可以。

  释义二:

  怎样理解党纪处分中的“减轻”、“加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在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减轻处分不是无限或者随意减轻,一般只应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二、加重处分不是无限或者随意加重,除有特别规定可以加重到开除党籍的以外,一般在规定处分幅度以上加一档给予处分。

  释义三:

  主动交待必备哪三个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动交待,是指犯错误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检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交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自动向组织交待的。自动交待,应是违纪党员自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及纪检机关,或其他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交待自己的违纪事实。关于交待的时间,应在有关组织检查其问题前,或虽已立案,但有些问题组织还未掌握,违纪党员主动向组织交待这部分问题,也视为主动向组织交待。对于组织已掌握,经过询问、追查,才向组织承认的,不视为主动交待,但可作为坦白承认错误的情节,在以后的处理中作为态度好坏加以考虑。

  二、要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事实,是指违纪党员按照实际情况彻底坦白交待自己全部违纪事实。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违纪党员不仅应向组织交待自己所犯错误,而且还要交待其他人所犯错误。当然,由于客观原因,违纪党员不能交待全部错误事实,或不能交待共同违纪的全部情况,但交待了自已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或交待了自己应知道的共同违纪的主要情况,也应视为主动交待。对于那些避重就轻不交待主要错误事实,或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隐瞒重要情节的,不仅不能视为主动交待,而且应视为对抗组织审查的一种表现。

  三、对于主动交待出的实际存在的违纪事实,不得推翻,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制造假象,达到检验组织、继续隐瞒错误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主动交待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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