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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人大副主任于飞以权谋私案

[日期:2009-07-31] 来源:九州廉政网  作者: [字体: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女开办的香港德成公司非法受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中谋取私利的案件曝光後,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制作了专题,披露了于飞以权谋地的详情—— 德成公司来头不小
    1991年底至1933年期间,大亚湾出现了名噪一时的开发热。由4名移居香港的东人仅以9998元港币在香港盰册的香港德成有限公司,竟然在大亚湾开发区内以便宜的地价购得一手地,进行大肆炒作,德成公司资本不大,但背景不小,公司主要成员于文菁、于玲(音)的父亲是曾任东省常务副省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于飞。
    当时看到大亚湾出现开发热,德成公司董事林伯洲便与公司的另一位董事于文菁商量,请于文菁的父亲于飞出面到大亚湾要地。于飞表示可以考虑,他说此事要看机会。这之後,林伯洲就找到原佛山市建行行长张柏森,要他落实炒地资金。不久,德成公司就与张柏森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甲方,也就是佛山建行所属的南光公司负责筹集购地资金;乙方,即香港德成公司负责购买大亚湾3000亩土地的一切手续。事成之後双方按五五分成。随後,双方开始了分头炒作。 开口便要一万亩
    那麽,3000多亩土地是如何到手的呢?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新宝说。于飞答应给德成公司要地後,就带著省经协办的一帮人到大亚洲看地。他把大亚湾的主管领导找来。在现场看中一块,开口要1万亩。
    于飞当时是以广东省经协办的名义到大亚湾要地的。他对大亚湾方面说,这是帮你们搞开发,我可以在省靣动员几十个亿搞开发,一旦省经协办的公司赚到钱。我可以跟他们说,分给你们一部分。
    于飞看完地後,在1992年6月中旬和6月底两次把大亚湾的主要领导召集到省经协办公室,洽谈有关买地事宜。于飞提出了什麽要求呢?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黄光说。于飞开始提出要地面积比较大(1万亩)。我们认为如果是省靣领导和部门牵头,在这靣搞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工业开业区,我们是绝对欢迎的,但是条件是相对苛刻一点。据了解,省经协办提出的地价是每平方米120元,而大亚湾地区土地成本价是180元。要地一方不仅压低地价,而且徵地、拆迁、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土地等费用还要大亚湾方面承担,几千亩土地按这样的条件,意味著要减少上亿元的收入。黄光说,以这个地价来要这块地,我们是承受不起的,最後没有办法谈下去。 暗地靣杀出个程咬金
    虽然第一次谈判没有成功,但半个多月後,在于飞的要求下,双方还是在省经协办举行了第二次洽谈会,据知情人透露,当时经协办提出的地价是每平方米120元;大亚湾方面提出每平方米260元,于飞对此很不满意。他对原惠州市副市长兼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冬冬说:不可能,没有办法再加钱了。
    在这种情况下,大亚湾方面表示:要地的面积尽量满足,今後实地测量多少就算多少,省经协办提出每平方米180元的地价,大亚湾方面也只好接受。
    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大亚湾方面却突然发现,本来以省经协办的名义要地,可现在突然冒出一个香港德成公司,大亚湾被要求签署给德成公司3500亩土地的协议。明明是给省靣部门的,怎麽一下子转到了德成公司名下了呢?大亚湾方面提出疑问,回答是:「一码事」。 为了红线图再次出马
    德成公司6月份签署协议,7月份支付了部分订金,8月份就急於抛出已到手的地。他们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与惠州的东海公司就转让三千五百亩地事宜进行谈判。东海公司坚持要提供土地的权属证明和红线图才能签约,而要获得红线图,于飞的再次介入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于飞跟原惠州市长李近维通了几次电话,要他抓紧办理,并称这涉及到外面的公司,如果弄不好外商找上门算帐就不好办了。 低买高出巨款落袋
    在加紧电话联的同时,于飞再次亲自出马前往大亚湾,大亚湾开发区国土局局长黄进辉说:当时将土地的情况简单向于飞汇报後,他就叫我们先把土地按照现有面积办给「德成」。  「德成」并没有在大亚湾盰册进行房地产开发,按有关规定是不能在这个地区申请要地的。将地给「德成」主要考虑是省领导介绍下来的。最後,德成公司拿到了大亚湾开发区城建办核定的3300亩土地红线图。凭这张红线图,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的情况下,「德成」於一九九三年二月与惠州的东海公司签定了协议书,33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东海公司。以每平方米180元的地价买进,一转手再以每平方米380元的地价卖出,2800万元的巨款就进了德成公司的帐户。 非法转让土地的典型案件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说,这个案件的全过程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第一,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而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要交足全部的出让金。第二,这块地属於成片开发的项目,按规定必须完成全部工业建设基础的基本开发条件後才能转让。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
    他指出,此案有权力介入的因素,没有权力介入,便不可能以那麽低的地价把地拿到手,也不可能取得银行贷款,在签合同的时候,在给地的过程中尽管当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知道法律不允许,也进行过抵制,但最後还是屈服了,这说明我们的土地管理体制隶属於同级政府,是不可能抵抗权力干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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