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期间,邹建新经中共丽水地委组织部决定被任命为原丽水地区水电工程处处长、党委书记。邹建新利用职务之便,在任职期间和调离后,非法收受丽水玉溪电站二期工程、景宁白鹤电站大坝工程承包人为感谢其在工程承包方面给予的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2000元。
自2001年4月10日起,邹建新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建筑业管理、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建筑业处、规划设计院、房屋开发公司,联系市建筑业协会等。在任职期间,邹建新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接受现金、购物卡、收藏品、免费装修及采用低价购房等形式,非法收受孙某等17人所送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453930元。其中收藏品有青瓷10余件,价值118000元,石雕8件,价值41000元,根雕2件,价值7000元,共价值达166000元。
法院认为,邹建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邹建新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