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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年轻化 剖析“70后”“80后”贪腐现象

[日期:2009-07-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一名年仅22岁的银行职员,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年,便不堪诱惑向公款伸出了贼手,最终因涉嫌贪污被查处;一名刚走出校门不久的研究生,因业务优秀被提拔为某建设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可他却利用手中职权,3年来收受贿赂几十万元……

  近年来,继“一把手现象”、“串案窝案现象”、“59岁现象”后,我市的职务犯罪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昨天上午,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我市检察机关3年共查处35岁以下职务犯罪嫌疑人60人,一些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甚至在事业上颇有前途的年轻人,因为金钱,沦为阶下囚。

  职务犯罪“35岁现象”态势明显

  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从2005年1月到2008年4月,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528起,涉案人数为536人。其中,60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35岁以下,占立案总数的11%。虽然35岁以下犯罪嫌疑人人数绝对数量不大,但这些人涉案金额高达1860余万元,造成的后果以及国家损失较为严重。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林志梅介绍说,检方通过分析发现,年轻人的职务犯罪有很明显的特点。首先,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和受贿,且数额较大。在我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人员案件中,有21人涉嫌贪污,有29人涉嫌受贿。其中,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内只有1人,5—10万元的26人,10—100万元28人,100—500万元5人。

  其次,国有企业是年轻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而在国家机关这种情况则比较少见。据统计,在立案查处的涉及年轻人的全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只有3起涉案人数3人;而发生在国企的有39起,涉案人数达41人。此外,年轻人职务犯罪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多发于建设、金融和电信系统,且这些犯罪的年轻人大多是部门负责人。

  “不少35岁以上的贪污犯喜欢把钱存在银行或是藏在家里,但犯罪的年轻人却多将赃款用于注册公司和炒股。”林志梅说,我市检方曾查办某国企的一名“70后”会计,该会计以退还职工集资款本金的名义,从财务部冒领38万元,并挪用职工集资款169万元。这些公款几乎全部被他用于投资个人公司和炒股。

  “与一般的职务犯罪不同,年轻人的作案手段形式多样且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一位检察官告诉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在他承办的年轻人职务犯罪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人还是单位的业务骨干。这些当事人的知识水平也决定了他们的作案手段更加“智能化”。据介绍,仅在贪污犯罪中,这些犯罪的年轻人便采用了截留货款、公款私存、虚填报销单等几十种作案方法。

  是什么让这些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说“59岁现象”反映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再不捞就再也没机会捞的心理。那么,前途一片光明的年轻骨干们又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

  原因之一:追求虚荣,盲目高消费

  剖析:35岁以下的职务犯罪人员都是“70后”和“80后”,他们是在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宽裕物质生活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对金钱的渴望乃至崇拜成为许多人的心理特征。与在外企、私企的工作人员相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年轻人收入水平并不高。但一些人却喜欢追求虚荣、盲目攀比,在心理失衡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30岁出头的张某原是我市某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毕业于名牌大学,受过良好的教育。他的很多同学和朋友都是开着私家车、出入高级会所的白领。张某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也应该过上这种“中产阶级”的生活。为追求所谓的“生活质量”,从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34万元人民币,美元250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都被张某用于高消费。

  原因之二:有权就用,认为受贿是“培养感情”

  剖析:在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文化的一个特色,但对于法制观念淡薄者来说,就成了职务犯罪的根源。一些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把行贿行为看做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有人甚至觉得拒绝受贿是“伤害感情”的行为。

  案例:1977年出生的某电子有限公司计划部原副经理夏某某,在2003年9月第一次利用职务之便帮了业务单位一个“小忙”。这家业务单位为表示感谢,给夏某某送了一个红包。法律意识淡薄的夏某某认为对方给自己送钱完全是出于私人情谊,接受对方的行贿是“培养感情”。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人民币4万余元以及轿车一辆。

  原因之三:耍小聪明,钻单位管理漏洞

  剖析:部分单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存在漏洞,给一些人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机会。不少犯罪的年轻人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很容易发现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利用这些漏洞作案。

  案例:1978年出生的厉某原是某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副所长。2004年,厉某被任命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他发现公司财务对于报销费用的管理很不严格,便采取重复领取、虚报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2万多元。

  原因之四:法律意识淡薄,廉政、预防腐败教育缺位

  剖析:多数单位将职务较高的领导干部和临退休人员作为廉政教育工作的重点人群,对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新人”更多侧重于业务培养,忽视了廉政警示教育,以至于不少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更缺乏廉政、预防腐败方面的教育。

  案例:1982年出生的某建筑工程局出纳会计厉某某,自2004年底开始在网上赌博。因赌博而缺钱,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开具单位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印章,先后5次挪用公款45万元,并将其中绝大部分赃款输掉。归案后,厉某某起初还不认为自己犯罪,以为只要退回公款就可以不被追究责任。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蔓延?

  针对目前职务犯罪“年轻化”现象,该如何看待,又该如何有效预防?就此,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

  记者:应如何看待眼下的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

  狄小华: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是在干部选拔“年轻化”战略思想下产生的,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向领导岗位的背景下,年轻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日益凸现,这并不奇怪。跟其他城市相比,我市的职务犯罪“年轻化”情况并不算特别严重,但这也提醒我们,选拔年轻干部要重学历,更要重思想素质。单位也要注重对年轻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当年轻干部被委以重任,工作对象、工作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

  记者:年轻人职务犯罪的最重要原因是追求虚荣,盲目高消费。我们应怎样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

  狄小华:对于追求虚荣、高消费这种现象,首先还是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做到理想信念和法纪教育相结合,反面案例剖析和正面宣传清正廉洁相结合。另一方面,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还应关口前移,学校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廉政教育,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高度培养学生抵制腐败的观念。此外,用人单位也应结合单位内年轻员工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

  记者:除了开展廉政教育,还有什么措施防止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蔓延?

  狄小华:要防止职务犯罪“年轻化”的蔓延就要让他们处处受到有力监督。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了用人单位管理机制的漏洞问题。其实,要真正防止腐败的滋生,最重要的还是完善管理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制度。比如,建立完善财务供销仓库对账制度、印鉴票据分开管理制度等。此外,对于管钱管物和掌握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可规定组长的任职期限,在适当范围内轮岗,避免形成“岗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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