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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怎么征?(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日期:2009-03-0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一欣 [字体: ]

问:个人征信的必要性?
答:建立征信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非常必要。目前,个人征信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征信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典当、担保、租赁和招聘求职等领域,同时,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问:什么信用记录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什么不该进?为什么?
答:个人征信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如个人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可能影响个人征信风险评估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因此,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征信的信息主要是有助于评估个人征信风险的数据,以期判断个人征信状况,并有助于了解个人,帮助个人实现交易目的。
  
问:垄断收费信息与信用记录的关系?
答:事实上,那些是垄断收费信息,一开始并不能认定,只有当根据《反垄断法》认定为垄断收费信息后,方可在信用记录中删除,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征信档案管理机构加以督促。但要解决问题有二:如何认定哪些是垄断收费信息?如何进行删除并在程序上得到保证与监督?值得研究。
 
问:银行不能将非银行信息记录档案吗?
答:我以为,但只能参考。由于权烕性与专业性问题,非银行信息记录档案可以进入银行,但不能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如要评估,应另聘机构作出。
同时,考虑参考海外特别是美国的征信管理体制,对不同的征信档案管理机关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其权限应当不同,银行对待非银行信息记录档案就属于此种。
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 Bureau),是美国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信用局是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是美国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局专门从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合格的使用者出售信用调查报告的业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最常见的用途包括:金融机构发放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参考,商场向顾客发放购物卡的授信依据;租赁类公司考察个人用户的参考,公用事业公司是否开通服务的参考,帮助雇主了解工作应征者的品行,以及商账催收公司的参考。目前,美国征信机构有三巨头,即EXPERIAN(益百利)、TRANSUNION(全联)、EQUIFAX。
而个人征信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初级信用公司、中级信用公司和世界级信用公司。三类公司的区分主要在于数据库的数据类型、工作流程的操作手段:(1)初级个人信用管理公司。数据库的数据只包含负面信息,如借债不还等银行和信贷提供者所记录的不良数据;法院所拥有的不良公共记录,包括诉讼、判决和破产等;任何被信用查询的记录。 (2)中级个人信用管理公司。数据库的数据不仅包含负面信息,同时还有正面信息,如银行和信贷提供者所提供良好的贷款还款记录,以及目前正在履约的良好还款行为记录等。被查询记录还包括查询者的情况(银行和信贷提供者)、查询目的和信贷数额。(3)世界级个人信用管理公司。数据库中的信息不仅包括上述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同时拥有风险控制和预防欺诈的产品和高度成熟的信息检索和整合的应用软件,使信用数据成为高度成熟的风险控制和预测打分的基础,并有能力对银行等金融放贷机构进行风险顾问的工作。而上述三巨头都属世界级的个人信用管理公司。
 
问:信用记录错误怎么办?
答:作为独立主体,虽然专业机构能提供帮助,但从法律上讲,最终承担责任的是当事人。因此,自己的征信档案要自己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而征信档案管理机关有责任帮助纠正出错的信息。而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征信档案管理机拘的下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征信的信息采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征信信息安全保密、数据维护等的执行情况, 对被征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异议的处理情况。
在美国1969年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监督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信用报告服务机构使用与信用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时的行为,规定信用报告代理机构采用的合理程序,保证信用报告准确和公平,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防止他们受到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的影响。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不仅保证了信用局可以合法地取得信用信息,也保证了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只有在合法前提下,才能被他人取得,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任何机构在向信用报告代理机构提供他人信息的时候,都负有法律责任,包括有责任对一些具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复查。另外,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如信用贷款机构、保险机构或雇主,在依据信用报告采取否定信用报告当事人的时候,必须通知当事人,并要通知当事人此信用报告的来源,以便消费者对报告中不正确和不完整部分提出申诉。
 
问:法院判决可变更个人征信记录吗?
答:个人对自已的征信记录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当征信档案管理机杨不履行职责或侵犯当事人权利时,有权要求司法救济。随着实践的发展,个人征信领域出现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及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要求。因此,有必要抓紧完善信用服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隐私法》和《公平信用报告法》,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地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中。
在美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公开,并实行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进行查询。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则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在有关尊重、保护和侵犯隐私权问题上,遵循下列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维护人格尊严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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