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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有监督形式、内容、效果 “三个突出”

[日期:2007-01-04]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斯喜 [字体: ]

    监督法突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注重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督法,的确是一部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符合我国国情的好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哪些原则?监督法对此予以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即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其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此外,还要坚持公开原则,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原则等。

    为了让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有“三个突出”:

    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这种形式,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好处不少。

    其一,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或者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二,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

    其三,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干部部门对干部的了解,可以作为干部部门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

    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有六大途径: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汇总整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以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

    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此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等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如必要,可对同一专项工作反复多次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组织跟踪执法检查。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监督法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于收到实效。

作者:陈斯喜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在法工委工作20多年,参加了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几十部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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