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将举证期限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不少于30日的期限,适用于
新的证据如何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对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没有可供遵循的先例,其他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供参照,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本身情况十分复杂,对新的证据的判断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较好地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十分困难。
《通知》提出两种认定新的证据的参考因素,即在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存在和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法院认定新的证据提供裁量尺度,减少随意性。(记者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