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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党政一把手买房及婚姻情况要上报

[日期:2008-11-15]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以后只要发现在资产处理、工程投标、拆迁项目、考试招聘等事件中,有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必严惩不怠!”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表示,长沙将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希望党政干部自觉、大胆接受监督,同时鼓励群众实名举报。

在经过一年多的小范围试点后,今后长沙将全面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监督。

11月13日召开的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一份《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下发至全市各区县部委、机关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限权”举措一】

人财物大权将剥离下放

在这份《规定》中,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利做出了多项限制。县(处)级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本地区本单位干部人事、具体财务审批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此举意味着,以往集人、财、物多项大权于一身的“一把手”将面临权力的剥离和下放。凡属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安排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为了加强领导班子的同级监督,《规定》还明确,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县(处)级党政正职的表态安排在最后。

【“限权”举措二】

不得干预招标采购

根据《规定》,各地区、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下拨专项经费、资产处置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程序办理。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一次,接受监督。党政“一把手”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政金融工作;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和自身影响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行为,都被列入“严禁”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严禁县(处)级党政正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私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项目计划和预算的调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限权”举措三】

任职3年要接受经济审计

党政正职在任期内要向纪委全会公开或书面述职述廉,每年要在本地区、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中公开述职述廉,也可以通过电视公开述职述廉。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袁观清表示,对党政正职的考核评议结果,将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处)级党政正职每年底还要向市委书面报告本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

同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的同时,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县(处)级党政正职,也将逐步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限权”举措四】

婚姻变化情况也要上报

根据《规定》,今后县(处)级党政正职须及时、如实以书面形式向长沙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个人事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一般情况于次年一季度报告。

列入报告内容的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寿庆事宜办理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备和更换公用小汽车情况;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处置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受提拔任用和工作异动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和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等11项。(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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