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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车须用国产汽车 地厅级配车禁超25万

[日期:2007-09-06]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夏似飞 通讯员 张贵忠 [字体: ]

  ●须使用国产汽车,地厅级25万元以内

    ●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严禁违规使用军警牌照和领导干部擅驾公车

    8月28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须使用国产汽车;地厅级机关配置轿车应控制在25万元以内,县处级在20万元以内;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日前,省纪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地厅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越野车的,地厅级党政机关一般按价格50万元以内、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按价格40万元以内配备;商务车、旅行车一般按价格30万元以内配备。乡科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条件和标准,由各市州按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须使用国产汽车。除特种业务工作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行高于原车配置设计的装修或改装。任何党政机关不得超编制配车,对于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配备公务用车须“先审批、后采购”,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不全或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车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方可申请更换。

    《规定》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不准以“换”或“借”为名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准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公务用车,不准以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公务用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对擅自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领导干部本人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作者:夏似飞 通讯员 张贵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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