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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帆:反腐倡廉提出新论 公开透明权力运行机制是关键

[日期:2007-08-0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一帆 [字体: ]

    文/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  李一帆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这一讲话精神,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既重申和强调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基本思想和要求,又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新挑战,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

    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从“反腐倡廉工作”到“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义深远,既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重大创新,又是对反腐倡廉实际工作要求的重要提升,意味着我们党将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经常化的建设性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断推进。

    长期以来,大家习惯于把反腐败看成一种属于“破”的工作,而忽视其“立”的一面,这是一些同志担心反腐败抓得太严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思想理论根源。其实“破”与“立”是对立统一的,“破”是“立”的前提和基础,不破不立,立则必破,“破”意味着“立”的开始,“立”是“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生命和事业的腐败毒瘤如果不割除,党风廉政建设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反腐败不仅是一项建设性工作,而且是党风廉政建设乃至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更具科学性、全面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更加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特点,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

    “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为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理顺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指明了方向。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是对全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情况下,再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进一步体现出我们党抓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适应反腐败斗争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极端重要的客观地位。

    这一要求,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就是党的十七大以后,反腐倡廉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中央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将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环境、大气候将进一步形成。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的重要程度,理顺了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党的建设之间的关系。

    “三个更加”发出明确信号

    625重要讲话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这一要求,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腐败,尽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因腐败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的根本目的;进一步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从体制机制以及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方向、目标、思路和方法。

    “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也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坚持“三个更加”,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就必要性而言,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惩治腐败这一手,不仅绝对不能放松,而且必须不断加大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相对惩治腐败而言,预防腐败的工作难度更大。长期以来,我们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坚决落实“三个更加”要求,进一步强化治本抓源头各项工作,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就必然性而言,一方面在理论逻辑上,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惩治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巩固惩治成果,化解和减少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惩就无法防,不防就惩不胜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惩治腐败的体系,同时又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二者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上,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是此消彼长的。当腐败问题严重滋生蔓延时,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必然是大力惩治。当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势头被有效控制时,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必然会转向预防。反腐倡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势头将不断得到有效遏制,那么,预防腐败必然会显得越来越重要。由此可见,“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不仅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而且完全符合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必然规律。

    “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思路,确立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着力点,为进一步深化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敲定了调子,打开了空间,扫清了思想认识障碍。

    大胆探索落实反腐倡廉新论断

    贯彻落实625重要讲话关键在落实。我们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创造性地抓理论落实,抓对策落实,抓行动落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让新论断新要求变成新的现实,结出新的成果。

    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各项建设之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经常分析研究反腐倡廉形势和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工作,及时把握新情况新动向,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责,大力支持有关反腐倡廉专门机关和部门开展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诉求,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反腐倡廉热情,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效果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对反腐倡廉工作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保持并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当前,我国消极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的历史阶段,惩治腐败这一手,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放松,而必须抓得紧而又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要注重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创新办案思路,延伸办案链条,特别是要深化案例分析,强化警示教育,注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把查案的过程变成教育引导和整改规范的过程。
 

    监督公权预防腐败

    坚决贯彻执行“三个更加”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预防腐败的根本思路和措施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有效遏制腐败,全面改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腐败问题的滋生,主要是因为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着某些政策法规缺陷、监督制约真空和寻租的机会。因此,完善有关制度,健全有关机制,确保惩防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地不断稳步深入推进,需要下述方面着力:

    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民主治腐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方法措施。

    腐败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杀手,而民主则是腐败的杀手。我们应该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样的勇气、胆略和力度,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要按照《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民主原则,大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努力探索有效的民主治腐形式,稳步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着力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们党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方针,但还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党”的方针。一方面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依靠党的章程、条规治党;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依靠宪法、法律和法规治党。

    制度治腐,需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就党内法规而言,要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若干准则(试行)》,依据党章的要求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加快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就国家法律而言,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把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就行政法规而言,要加快制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二是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着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构筑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机制。

    如果我们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普遍地树立起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至上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那么以这种思想为基础的各种腐败行为、犯罪行为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有效遏制。所以,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举之路,千方百计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致力于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

    着力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把腐败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出大问题的重要手段。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同时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财政资金运行过程,国有资产运营过程,金融、证券运作过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

    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法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让这些事项在阳光下运作,以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果。

    着力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国际资源,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

    在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上,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原则上,在公务员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管理和监控上,在控制洗钱活动的方法措施上,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手段上等等,国外都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还必须努力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反腐倡廉问题上的合作,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来促进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

    当前要特别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运用,抓紧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加强如下四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腐败案件跨国调查协作机制;三是建立重大跨国腐败活动紧急控制和处理机制;四是建立对跨国(或逃亡)腐败罪犯的引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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