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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腐败源头治理

[日期:2018-09-26] 来源:  作者:田湘波 幸巧 [字体: ]

今年6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诚信立身兴业。

众所周知,社会信用体系强调以诚信为纽带,以记录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为核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社会信用体系倡导的是正确的市场交易价值观和惩治腐败与失信行为,当社会信用体系非常健全时,市场交易环境定会更为健康,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利于构建腐败治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在于对社会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预警,加大监管力度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信任违约的成本。任何一方社会主体如政府、企业或个人,都不愿承担巨大的失信成本,以此来倒逼其建立不想失信、不愿失信和不敢失信的有效机制,从而为社会主体的诚实守信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督管理,能有效地完善腐败治理体系。

尽管这些年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加大投入,社会诚信状况也在不断改善,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政府与公众之间,市场利益主体之间,以及一般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这些原因既有政府投资行为引发的,有市场经营行为引发的,也有一些社会问题引发的,但不得不说,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不廉洁、官本位现象,对权力的监督不到位不完善等,也是导致信任危机产生的重要因素。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信任危机的存在都会严重影响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对腐败治理也是极大的阻碍。因此,要消除信任危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法治手段固然重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样不可缺位。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深入推进腐败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工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不失为较理想、科学的选择。

首先,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面广,单靠政府有限的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整合全社会的资源,让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而只有政府才能做到协调多方主体,优化社会资源。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示范作用。政府是社会的风向标,必须树立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榜样作用。政府还是权力的执行者,权力由人民赋予,当党和政府出现信任危机时,党的执政基础会被动摇。因此,政府必须做到保障民生、剔除腐败,消除危机根源。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监管作用。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腐败、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增加腐败、失信的成本。

其次,转变社会主体的价值导向,完善诚实守信和尊廉崇洁相结合的教育体制。一是转变政府公职人员的价值导向。政府公职人员必须认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不能差别对待不同群体,官员及家属“高人一等”的想法更是不可取。二是转变市场主体的价值导向。目前一些市场主体无原则、无底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缺乏正确价值观的结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转变市场主体的价值导向,才能减少市场经济中的腐败、失信行为。三是转变一般社会成员的价值导向。目前,某些职业群体的道德滑坡现象和利用善良者进行欺诈的行为,严重损坏了社会信用体系,这也是这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观扭曲的必然结果。只有通过教育手段,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因此,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都应大力弘扬诚信观念、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把廉洁的种子播撒在每个人的心中。

最后,还应搭建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平台,推动信用数据的标准化与实名化。信用信息的收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只有掌握社会腐败与失信的真实信息,才能实施进一步的教育和惩戒。要使信用信息在地区、行业或系统之间实现共享,就必须建立一套信用数据的标准化体系。为此,政府可与相关企业合作,由政府提供信息采集的标准,企业来设计共享平台,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信用数据的标准化与实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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