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田湘波:保障人民表达权防止公共权力滥用

[日期:2007-12-1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田湘波 [字体: ]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到了“四权”问题。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谈到了这“四权”问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属于公民民主权利的范畴,四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知情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公民监督权是在公民政治参与中实现的,表达权是监督权的一种核心表现方式。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反腐工作,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公民的表达权与反腐败的关系问题。

表达权的内涵

表达,简单地说就是表示思想或感情。表达权也称表达自由权,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表达权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不同文献对表达权有不同界定。这里所说的表达权是指言论权,它包括新闻出版权和集会结社权。它是公民享有的为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它既包括表达的内容又包括表达的手段。西方人用得最早最多的一个词是“言论自由”。在此之前,我国政府文件用得更多的一个词是“舆论监督”。表达权与舆论监督或言论自由涵义相近,但表达权外延更广。

表达权与反腐的关系

表达权被看做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表达权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表达权。表达权对反腐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主是腐败的天敌,而表达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民主政治必须使政治事务公开化、透明化,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条件下作出他们的决策。它还要使受公民委托的政府官员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或者没有表达自己观点意见的机会,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反言之,表达权是公民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前提条件。所以说,表达权是一种“政治防腐剂”。

其次,保障人民表达权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一个在事实上保护表达权的政府才有可能相信人民和依赖民意施政。没有表达自由,有组织的统治权的滥用对个人尊严造成的侵犯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表达自由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为舆论监督。它维护公民的民主地位和民主政体所包含的其他价值与利益。表达权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了解政府活动和批评政府的权利。批评、监督政府是表达权的根本标志。监督权实际上主要由人民以各种言论的方式,如批评、建议等表达出来。没有表达权,人们就不可能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自由的言论空间里,人们对政府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揭露和批评,可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政府可以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所以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威慑、遏制作用。

最后,通过表达自由可以产生一个诚信而稳定的社会。一个社会腐败是不诚信的表现,而不诚信的原因是公民无表达权。表达权可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社会的平衡需要必要的分歧,只有允许分歧才能达成必要的共识。如果表达权受到压制,那么必然会侵害社会的诚信度。如果允许表达自由、公开辩论,就可以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我国公民表达权的现状及改进之道

我国历部宪法性文件都对表达权进行了规定,只是没有明确使用“表达权”一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颁布的各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来源权等都是宪法所赋予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延伸或细化。一些专门法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享受表达权的范围。但是,我国在表达权的保障制度上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努力改善这些问题。

第一,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宪法仅仅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自由,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表达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表达权的行使。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表达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表达自由的限度等内容。同时,我国没有一部关于表达自由的专门性法律,更谈不上完备的法律体系了。此外,现在还没有建立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和司法救济制度,从而不能对侵犯表达权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犯表达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表达权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在:其一,目前还缺乏完整的新闻监督法,这使得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不够,不利于依法治国;其二,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形成风气。今后,我们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第三,制度规定上的表达权与现实生活中表现的表达权不对称。也就是说,制度规定的表达权相对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落实。我们要把法律制度规定的各项表达自由权利认真落实,从而使理想规定与现实运行达到一致。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11 second(s), 4 queries,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