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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的来龙去脉

[日期:2024-06-21] 来源:《共产党员》  作者:陈坚 姚金桃 [字体: ]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让制度“长牙”“带电”,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定和修订了数以百计的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其中一部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党内法规,对于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其出台、修订与完善的历史轨迹进行阐述,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供借鉴参考。

  党内首部纪律处分条例从试行到正式推行

  “文革”结束后,党内越来越多的人从汲取历史教训出发,深刻意识到无法可依、无纪可依是以往党内出现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随着思想与认识的转变,党的十三大更直接、更明确地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所有这些,为起草出台党内法规奠定了思想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党内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立规定纪加以解决。毫无疑问,对外开放使禁锢已久的中国人开阔了眼界,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腐朽的东西也开始冲击很多人的头脑。当时社会上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对外开放就像打开了一扇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蚊子苍蝇也进来了。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规则也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有些党员干部在经济领域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走私贩私活动,不仅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市场管理,腐蚀干部和群众,败坏道德风气。对此,邓小平痛心疾首地指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

  显然,要抓党风,就得建章立制,就得抓好纪律的执行。当时,中纪委调查组在听取各级纪委意见时,自下而上普遍反映党内的立法太少。为此,中纪委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党内法规的制定,先后颁布实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应该说,这些法规的确立使监督执纪的标准得以统一,较好地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就是缺乏系统性。

  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1988年,中纪委在纪检工作要点中提出要着手制定全国性的量纪标准。同年3月,中纪委成立纪律处分条例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历时9年,于1997年2月由中共中央发布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这部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科学化、规范化阶段。

  试行条例发布实施后,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原“试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已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从2001年12月开始,中纪委成立修订小组,制订和修订工作方案。历时2年之久,条例于2003年12月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正式条例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的总体框架,将原“试行条例”13章修订为15章和附则。正式条例共178条,其中,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成96条;对原“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为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纪律处分条例从试行到正式推行,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从严治党的决心,在严肃党的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条例的三次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建设的重点工作,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将纪律约束管在实处、深入人心,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行稳致远。

  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如前所述,党内首部纪律条例在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原条例无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因此,根据中央的部署,中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修订工作,新条例于2015年10月以中共中央名义正式印发。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133条。与原条例相比,2015年修订的条例第一次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第一次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从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因而,仅隔3年之后,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18年8月颁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分11章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具体体现在: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从总体来看,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对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修改,充分体现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从而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有力,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更好担当起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纪律处分条例多次修订的历史启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1997年试行至今,先后经过多次修改和不断完善,为培育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等,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也为当下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示。

  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的基调,推动党的纪律越往后越严。严明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历次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来看,其核心要义都充分体现了“越来越严”的基调。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把“严”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在纪律处分的原则、对象、内容等维度持续保持严抓严管的高压态势。新修订的条例增写将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对离退休干部追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等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实现了对党员干部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

  必须坚持政治统领作用,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纪律处分条例在历次修订中,不断增加政治纪律条款,丰富其内涵。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总结归纳近年来管党治党经验和违纪典型案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款增至28条,如禁止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增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和个人搞迷信活动情形等,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必须坚持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明党的纪律,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大政方针决策的实施。因而,纪律处分条例在历次修订中都聚焦于事关全局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在保障执行、促进发展中的作用。以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为例,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就党纪处分工作更好服务于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很多规定,如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等行为,对统计造假等行为,对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慢作为、假作为,工作中不愿斗争、不敢斗争和滥用问责行为等进行严厉处分,以确保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维护党规党纪的绝对权威。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执纪执法体系。事实上,我们党对纪法关系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这充分体现在纪律处分条例的历次修订中。1997年的试行条例存在许多条文混同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03年的正式条例中纪法界限仍然不够分明;2015年、2018年、2023年修订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删减以往不恰当的条文,突出党纪特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作者 陈坚 姚金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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