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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需把握三个关系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张骁勇 [字体: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谈几点看法。

站在办案看治理,把握受贿行贿一起查与突破行贿人口供的关系。一是树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行受贿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有力打击受贿犯罪,鼓励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罪行,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站在办案看治理,需充分认识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属性,把办案着力点放在提高对行受贿问题的治理效能上。二是坚持依法精准查处。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开展查处工作,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惩治的坚决惩治,坚决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贯彻下去。三是突出态度变量。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甄别行贿犯罪目的与动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予以依法从宽处理,体现行贿人态度不同的差异化处理结果,以精准政策策略的运用去争取行贿人主动配合。比如,宝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金融领域某系列腐败案件中,专案组对受贿人和1名行贿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后,另1名行贿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涉嫌行贿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出具体现行贿人态度的到案经过和认罪态度说明,最终该行贿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自首。

站在个案看全局,把握依法惩治行贿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行贿尤其是重大行贿犯罪破坏区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贿犯罪要严厉惩治,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努力做到以案压责任,以案除风险,以案抓治理。二是综合施策治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收缴不正当利益等方式,提高行贿犯罪的成本,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防范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风险,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三是审慎采取措施。在采取调查措施时,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如,宝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某公司负责人涉嫌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其行贿行为与现经营的公司无关,且其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专案组成员多次与其本人及公司沟通,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其完成相关工作安排与交接,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

站在眼前看长远,把握案件查办与“后半篇文章”的关系。一是做好工作衔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既要注重调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行贿人思想转变、行贿动机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为进一步分析行贿行为产生的土壤、研判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做实“后半篇文章”提供支撑。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曝光制度、警示学习教育制度,在保护涉案单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对重点领域、系统的专项治理。三是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加大对行受贿犯罪处理的宣传力度,借助新媒体等平台,生动形象地告诉公众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形成惩治行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守法的理念。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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