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哪几种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答(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42、《若干规定》规定,对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方面作了哪些说明?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情况和金额大小。
143、《若干规定》规定,从哪几个因素来认定收受和借用房屋汽车两者的区分的?
答:(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144、《若干规定》规定,什么是特定关系人?
答: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45、《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146、《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个人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47、《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48、《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49、《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50、《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15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什么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什么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3、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隐瞒、截留、坐支应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5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给予什么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如何处理党员署真实名检举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15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6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区分?
答:(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