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8日 15:15:55 来源: 南海网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9月5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帮助承建商中标水务工程收受两套房和一辆车
2008年下半年,李洪波得知儋州市水务局和乐东县水务局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即将招标,就让谢某代参加投标。之后,李洪波分别向儋州市和乐东县的水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他们在招标时关照谢某代。
同年12月,谢某代挂靠的三家公司,分别中标了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二标段、儋州市那大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以及乐东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和乐东县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施工、安装工程项目。
为感谢李洪波给予的帮助,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谢某代将11.2538万元购买的一辆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送给李洪波。同时,谢某代将海口市兴丹路书香门小区两套房产送给李洪波。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套房产2010年4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201.7197万元。
此外,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李洪波帮助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承揽水务系统的工程项目,共收受贿赂75万元人民币。
得知谢某代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李洪波于2015年3月23日,将收受谢某代的20万元上交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5年5月4日,李洪波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谢某代、古某雄、谢某远现金人民币75万元,价值人民币201.7197万元的两套房产和价值人民币11.2538万元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97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洪波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部退赃,其中有50万元是在本案立案侦查之前退缴,其余受贿款物在立案后均即退缴,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丁平 通讯员刘佳、刘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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