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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年来办理“小官巨贪”案件148件201人

[日期:2016-06-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时间:2016-06-14  作者:朱香山 张立 陈云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广东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共办理“小官巨贪”案件148件201人,办案人员分析发现——

对比今昔:“小官巨贪”有四个新变化 

资料图片

  近年来,“小官巨贪”案时有发生。去年初披露的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原副部长黄华辉贪污8900余万元案令不少人瞠目结舌。自2015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小官巨贪”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48件201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小官巨贪”案件中,与以往多见的“积少成多”长期蚕食特点不同的是,如今更呈现出了单笔贪腐数额更大等四个新趋势。

  数额

  昔:少量多次,长期蚕食

  今:单笔犯罪金额更大

  检察机关以往查处的科级以下干部贪腐案件,多数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的方式聚敛财富。

  办案部门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发现,“小官”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综复杂,或经手单位大笔经费,或处于直接掌握项目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款结算等环节的优势资源岗位,“含金量”很高,对行贿人有直接的影响力,故收受贿赂的单笔数额更大。如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广州市某经济社原社长徐某涉嫌贪污案中,其通过虚构地上物补偿的手段骗取补偿款,单笔贪污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查办的广东移动茂名分公司原副经理陈某受贿案,陈某利用负责该公司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530万元,其单笔受贿数额少则20万元、多则300万元。

  手段

  昔:简单的监守自盗

  今:作案隐蔽性逐步增强

  犯罪手段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程序或制度漏洞作案,手段变化多样,隐蔽性逐步增强。比如,多采用虚开公务消费等名义的发票侵吞公款;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如东莞市检察院办理的黄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作为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办事员,利用初审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的职务便利,在短短两年时间里骗取该项国家补助资金共1200余万元。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上级部门认为补助资金已经到位,普通群众却完全不知晓有相关补助资金。

  再如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原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原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长黄华辉受贿案。黄华辉虽然只是一名科级领导干部,但因分管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土地收储、旧村改造等核心工作,熟悉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通过多种手段暗箱操作,短时间内敛财高达人民币8891万元,并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还有的犯罪人员为逃避惩处,采取在其职责范围内帮助和关照请托人,然后通过干股分红、投资收益、约定由请托人暂行保管等方式收受贿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加大了查处难度。如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原副院长谢某凭借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律师钟某成功收回执行款,之后要求钟某将送给其的好处费340余万元转账到其亲戚朋友处。

  方式

  昔:单人作案,自担风险

  今:由单人作案向利益同盟发展

  当前,单人作案风险、难度较大,因而“小官”多选择组建利益同盟集体犯罪,上下级之间形成利益均沾的贪腐链条。

  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系列贪腐案时发现,该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等人打着保护国有资产为下岗职工谋福利的旗号,借国企改制之名,采取虚构债务、虚假诉讼、庭外合解、低价评估、底价成交、隐瞒债权等手段转移国有资产,采取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等多种暗箱操作形式规避负债执行,并在未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公司转移大量国有资产,过程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除亲属、村干部、企业老板等参与其中,还有法官、律师、产权交易拍卖等专业人士在幕后指导、操作,手法专业,隐蔽性极强。该案涉案人员达55人之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涉案其中。在长达15年时间里,张新华等人贪污、受贿总金额高达4亿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及土地面积约110万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待追回的涉案资产市值近50亿元人民币,侵犯了白云公司及下属20多家企业近2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办理的南海区地税局里水分局高某、许某、汤某和曾某受贿案。这4人借负责房地产过户审核、计税、二手房减免税审核等职务便利,采用放松审核程序、虚假办理临商申报个人所得税业务等方式,为中介代办人员代理的购房客户谋取利益,8年间收受贿赂高达人民币达670万元。

  领域

  昔:集中在电力、土地等领域

  今:发案行业与群众更相关

  通常,“小官巨贪”案件集中于金融、电力、医疗卫生、土地矿产资源等权力集中或者资源垄断领域,给国家集体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如遂溪县检察院查办的洋青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原所长冯华强挪用公款案。洋青镇村民购买城乡医疗保险都是在每年的十一二月份,由村委会干部负责收齐村民要购买第二年度城乡医疗保险的钱,再统一交到洋青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由冯华强负责帮村民购买下一年度的城乡医疗保险。冯华强利用保管村民交来用于购买城乡医疗保险的200多万元购买建行理财产品,从中获利。

  近年来国家对民生的补助补贴项目有所增加,种粮种植、生猪补贴、退耕还林等补贴补助容易被截留挪用,这种现象在粤东西北地区尤为明显。如怀集县检察院办理的县农业局原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孔某贪污案。孔某与何某、梁某相互勾结,借用何某、梁某两人经营生猪养殖场的名义,伪造相关材料,骗取畜牧业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

“小官巨贪”是怎样形成的

  办案部门分析发现,权力观扭曲、个人私欲膨胀是此类犯罪的首要原因。部分干部和工作人员忽视党性修养,未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热衷于迎来送往,没有将权力用在为民谋福祉上,而是用来谋取私利。有的干部觉得职务上升空间有限,加上自身掌握有利的权力资源,遇到社会人员对其拉拢腐蚀,贪腐行为便极易发生。如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原行长卢某,为追求个人享乐,在临近退休时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向他人索取钱财用以购买汽车。

  其次,有的权力缺乏监督,流于形式。从制度层面看,现有的监管机制主要体现为“抓大”和“抓总”,对职位低微的广大基层干部监督偏弱,给了“小官”钻制度漏洞的机会。从行业角度看,查处的案件多在权力较为封闭的行业或环节,如供电、金融、铁路建设等领域,外部监督力量较难介入。有些出现民主监督被架空的情况,一些领导干部用各种借口不公开权力、财务清单,内部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有些基层干部与上级领导干部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纵向监督不到位,上下级共同掠夺基层资源。如在黄某贪污国家补助资金案中,对申报补助资金的审核,仅要求形式审核,对实质性审查并未作出强制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市级审核部门进行复审时完全依赖书面审核,没有与申报企业、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整个申报过程缺少实质性制约,最终导致贪腐案件发生。

  再次,有的基层干部岗位固化。基层单位干部人数不多,有些干部长期负责某个领域、某项业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工作中建立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后,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容易替权力寻租人钻制度、政策的漏洞。另外,越是在基层,权力生态中的“熟人社会”特征就越明显,血缘、同乡、同学等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关系,久而久之成为一个集体腐败的小王国。如佛山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桂城街道石肯社区系列案,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中标石肯社区范围内的相关地块,找到该居委经联社委员彭锡强并承诺送给彭锡强等人1900万元人民币,让其运作此事。彭锡强、梁炽林、伦永灿等人以会收到茶水费为由勾结地块所属的五个村小组经联社社长、副社长等7人,为该开发商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使该开发商以底价中标。事后,彭锡强等人收到好处费共计700万元。

  第四,小额贪腐处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小额贪腐不易被发现,发现后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作出纪律处分或者不了了之。有些心存贪念的官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小额贪腐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填,在贪腐的路上积少成多、越走越远,慢慢成为一个“小官巨贪”。如珠海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金湾区红旗医院原院长陈某,陈某虽只是一个小医院的院长,却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在医疗耗材采购上雁过拔毛,不到一年时间里敛财188万元。

 四大对策预防“小官巨贪”

  对该类犯罪呈现的新趋势和产生的原因,广东省检察机关给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度分解部门及个人权力,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同时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个人裁量标准和幅度。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对区、镇、村三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涉及土地资源等重点项目设置专项审计;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主体作用;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内部监督。

  二是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对群众切身利益事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予以公开,以网上政务大厅为平台,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推动各项权力在网上公开、透明、高效运行。深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防范职务犯罪示范点建设,完善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和“三资平台”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三是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发挥基层检察院和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优势,主动到基层组织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预防网络,做好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和预测预警,积极开展对发案单位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针对司法办案或预防调查中发现的制度漏洞,认真组织论证分析,发出检察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尽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四是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反腐警示教育。通过组织公务人员旁听庭审、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对合同制、编外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治教育,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意识。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与纪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善于运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机关联合办案等方式,建立健全查办案件联席会议、经济责任案件联席会议、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坚决查处基层干部侵占、挪用资金、贪污贿赂以及以权谋私、侵占集体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形成惩治腐败的工作合力。

http://www.spp.gov.cn/dfjcdt/201606/t20160614_119872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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