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焦宝华在任伊宁市市委书记和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及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5万元;另外自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焦宝华在任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县委书记、伊宁市市委书记及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实际控制、参股的公司以及其他私营企业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宝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焦宝华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尤其是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关丽琼、通讯员尹军、牛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