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不如现管”, 权力寻租空间大
—— 警惕!现管腐败
核心提示:
温州水利局建设管理处李波案,诸暨杨雪江、杨小江受贿案,平阳县昆阳镇违规审批补偿款案……和我省(浙江)查处的一些腐败大要案相比,涉及官员的级别往往不高。但在这些案件中,“现管腐败”的现象不得不令人深思。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高级别官员对自己管的事有拍板权,但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许多事毕竟要由下属官员来执行,于是就给了低级别官员营私舞弊的空间。
职务小,胆大又妄为
日前,温州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原处长李波(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被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温州水利系统,54岁的李波可谓是“老甲鱼”:从1997年至案发,他曾历任温州市水利局规划建设处副处长、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温州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处处长、温州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处长等职。
在众多水利工程承建商眼里,李波是个对工程质量验收有着决定权的人。平阳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曾承建平阳、苍南、灵昆、七都等地的多处堤塘。这家公司负责人蔡某和李波熟识,还曾帮忙把李波的小舅子安排到公司工作。
李波也在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整改和竣工验收方面给了蔡某相当的关照。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继续获得李波的关照和支持,1998年至2004年,蔡某先后送给李波34000元。李波都“笑纳”了。
除了蔡某外,李波还向其他人开口。2006年底,李波负责泰顺县一座水电站的验收工作。验收前几天,李波对这座水电站站长陈某说,自己想买辆二手车,并让陈某帮忙弄一辆。在水电站竣工验收的关键时刻,李波提出要求,陈某自然要答应。
不久,工程在李波的关照下顺利通过验收。过了1个多月,陈某又将4.4万元作为购车款打入李波的账户。此外,李波还利用自己在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职权,收受工程承建商送的购衣券、手机、手表等物,价值1万多元。
和李波相比,平阳县昆阳镇蒙垟村党支部委员叶友荣则要狡猾得多,他瞄上一个好机会:台风。2005年,他借口蒙垟村三幢二期安置房工地围墙受台风重创,私自批给承建安置房的毛化静4.5万元补偿款,自己“捞”了1万元。2007年5月前后,蒙垟村A、B、C三幢房屋进行竣工结算,叶友荣与毛化静串通修改施工合同,虚增工程款30.1万元。最终,叶友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查处。
有关人士认为,和大要案相比,“现管腐败”因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涉案官员级别较低,往往会被社会所忽视;然而,它却容易给普通群众造成“无官不贪”的恶劣印象,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透视贪官成功“潜伏”多年现象
“升官不成便腐败”的逻辑为何能得逞
隐藏深,手段更狡猾
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发现,和一般大要案相比,这些“现管腐败”形式多样,有时甚至颇具“创意”。
为了骗取挂靠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款,湖州市雷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严海明想出的“歪点子”是:伪造《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第一次就骗了6万余元;之后,因为岗位变动,他又伪造经办人及审核人签名或印章并加盖公章的手段,伪造了26份《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骗取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款59万余元。
“有‘现管腐败’行为的官员因为级别较低,对整个过程没有最后决定权,所以往往隐藏深、操作手法狡猾,这是‘现管腐败’的典型特征。”从事过多年反贪工作的杭州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认为,“现管腐败”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典型式腐败,“现管”官员会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求私利,较易发觉;另一个则为非典型式腐败,往往表现为间接受贿,相对典型式腐败,发现难度更大。
“各系统、各单位出台的制度比较健全,关键在于各基层单位的承办人员执行得到位不到位。”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剩勇认为,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属于“科层制”,这一制度往往有政府行政不够公开、监督缺失等弊端;另外,“科层制”还具有办事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制度的刚性成本较低的特点,办事员如果有私心,很容易上下联手,攫取利益。
有关专家认为,“现管腐败”和一些部门领导专业知识缺乏有关,有的领导专业性不如在这一行业长期工作的下属,加上监督缺失或者不到位,易导致一些“现管”官员有机可趁,轻松地欺骗上级,操弄舞弊。
要整治,多管一起下
然而,“现管腐败”也并非无药可治。最近,针对“现管腐败”,杭州市在市直机关推行“风险责任点”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仔细分析,疏理出各机关中可能出现“现管”权力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营私舞弊的关键点,找出容易产生“现管腐败”的风险点,一旦发现在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很容易找到责任人。
“现在正处于社会快速变化的过程中,‘风险责任点’也在随时发生变化,有些出问题的领域往往会出乎意料。”王伦说,在人们印象中,医院里“出事”的往往是一些“吃回扣”的医生或者医院领导,然而最近在杭州,却出现医药销售代表和医院电脑机房的工作人员勾结,套出医院用药具体情况,并将这些信息卖给医药公司的现象。
“上级部门不可能将任何一个细节都死死规定住,不留给下级或具体操作人员任何灵活空间,否则就无法进行行政管理。”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勇说。
事实上,行政管理上 “朦胧区”的存在往往是导致出现“现管腐败”的原因。例如,一些具体事情的承办人故意模糊能办与不能办的界线,以此向企业负责人或者普通群众传达其谋求利益的信息,很多人出于无奈,不得不花钱买“安心”。
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具体承办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容易导致腐败。“完全取消具体承办人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现实的,不过我们可以压缩它的空间,从而使‘现管腐败’得到控制。”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处长丁大庆说。
据了解,从去年11月起,我省就开始逐步压缩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省级部门对裁量的依据、适用的规则进行清理,在今年9月底要求市一级和省里衔接,11月做到市、县、区和省里相衔接。此后,还将逐步规范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现管腐败’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改变,我们应该通过种种努力,一步步地来治理。”丁大庆认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现管”腐败,应实现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相结合,从多方面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史隽 闫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