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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兰州市民洪维以个人身份向甘肃省人大法工委递交申请,就兰州“路桥费”收取的法律依据进行质疑。3天后的5月1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1周年。
在全国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的大潮中,从2007年11月起至今,兰州市仍旧征收市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围绕“路桥费”该不该收、法律依据何在、详细开支何时公开,各方争论一直未曾停歇。
一年多来,兰州市政府针对此事曾几次公开相关信息,却因公开不及时、不充分、避实就虚,引起舆论更大反弹。这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力还在继续。
政府回应不主动 “路桥费”问题愈演愈烈
47岁的兰州私家车主赵先生一直非常关注“路桥费”征收问题,毕竟每年1000元钱的“路桥费”,对于西部城市的市民来说,不是一个小数额。
供职于兰州当地某报的陈军(化名)曾参与报道“路桥费”事件,他回忆,2007年11月1日兰州市开始征收“路桥费”,但当时并未引起反响。这个事件成为社会焦点,源于2008年12月22日由财政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兰州许多车主自然以为“路桥费”也在被取消之列。
然而,2008年12月24日,兰州市“路桥费”收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兰州市的‘路桥费’是城市市政设施和市政道路建设还贷收费项目,不在取消范围之列。”这种说法公众难以接受,一时舆论哗然。
2009年1月21日,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要求“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在政协兰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阎学辉提交了《关于取消兰州市路桥费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兰州市政府尽快取消“兰州市路桥费”的收取。
“从2007年11月份以来,国家屡发文件、媒体多方报道、广大车主质疑,‘路桥费’无疑成了众矢之的。”陈军说,“但作为‘路桥费’事件中重要一方的兰州市相关部门,除接受采访时的只言片语,从未正式对外发布过有关‘路桥费’的信息。”
信息公开不充分 舆论唾沫“淹没”首次回应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兰州有关部门最终作出回应。2009年3月11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第一次就“路桥费”征收的背景、依据、资金使用等问题做出正式回应。
该发言人表示,兰州市征收“路桥费”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政府于2007年5月5日批准设立的合法合理性收费项目,不是新增的收费项目,而且兰州市征收的“路桥费”,不同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项目,它是城市市政设施和市政建设还贷收费项目。
该发言人说:“国家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明确提出‘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因此,兰州市征收的‘路桥费’不在取消范围之列。”
此外,该发言人详细解释了兰州市在路桥建设方面的现状、贷款额和平均每年的偿还额,并第一次公布了“路桥费”的大致开支情况: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底,兰州市已经累计征收2亿元“路桥费”,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管理、办公、人员工资等开支,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然而,公众十分关注的开支细目并未公开,“首次回应”引来更大质疑。
避实就虚陷怪圈 既然公开就应彻底
3月11日,兰州市政府发言人对记者表示,“路桥费”征收并不是政府部门在暗箱操作,在2007年7月10日,兰州市法制办就曾召集交警、财政、建委等部门及法学专家就《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召开了论证会。
赵先生等车主对此却表示质疑,原因是这次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几乎全部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兰州的广大车主却没有代表参加,论证会成了政府的“独角戏”。
公开、质疑,再公开、再质疑……兰州“路桥费”信息公开陷入了怪圈。
2009年4月3日下午,中央新闻单位驻甘肃记者联合会出面,邀请“路桥费”征收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网民代表及省内媒体召开了“路桥费”征收问题座谈会。这是近两年来,兰州市首次在官方、学界、民间各方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就“路桥费”展开讨论。
这次座谈会的召开颇耐人寻味。邀请方中央新闻单位驻甘肃记者联合会并非“路桥费”事件主角,却主动承担了召开座谈会、沟通信息、澄清误会的责任。
座谈会上,“路桥费”的征收主体兰州市城投公司的总会计师李向平详细解释了征收背景、依据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其谈到的困难,大家均无异议。矛盾焦点集中在另两个问题上:一是“路桥费”征收的合法依据何在;二是“路桥费”相关信息该如何公开。
在大家最为关心的“路桥费”资金流向问题上,李向平的回答和3月11日市政府发言人给出的答案几乎相同,但更进一步的资金使用情况,仍然是一个谜。
兰州大学法学教授周桂党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收费绝不属于保密范围。误解止于公开,如果‘路桥费’支出能及时、详细地向全社会公布,如果公开的结果是‘路桥费’真正地用到了道路交通建设上,相信很多质疑不会出现。而纵观前几次‘路桥费’公开情况的过程,兰州市相关部门只是迫于压力被动解释,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公众所期望的实质性公开,还有一定距离。”
“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不彻底,效果必然不好。”周桂党认为,既然选择了公开,就应做好准备,“不公开不如公开,半公开不如全公开,早晚要公开,不如早公开”。(记者 杨森)